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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6-11-29    作者:姚雷律师
下列哪些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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