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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17    作者:李水全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范围,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
《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效力等级上来看,其与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相比,属于上位法,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效力永远不会高于上位法。基于此,即使最高法院适用新刑诉解释第155条里不包含“死亡赔偿金”,那么由于其属于下位法,仍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相抗衡,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综上,交通肇事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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