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醉驾)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某牌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某区某路东桥头时,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8.59mg/100ml。
2016年10月28日,陈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段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