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
发布日期:2017-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
办理条件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2、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审核。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上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准备申报材料并直接邮寄至受理机构;
2、受理机关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
4、受理机关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备案登记。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网站www.gdlawyer.gov.cn发起申请业务,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关;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制作准予许可决定并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申请人将材料直接邮寄至地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地市司法局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承诺期限:1、申请人将材料直接邮寄至地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地市司法局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办事窗口
律师管理(机构)业务办理窗口(该窗口为本许可事项的核准单位办事窗口,本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窗口详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工作管理处
联系电话:020-86351130 020-86351219
交通指引: *** 最近的公交站
雕塑公园站 430M;停靠线路:189、278 、36 481 481循环线、543、544、546、547 、561、66 、706、76A、 76、810、864 、大学城1线、夜32、 夜9
广园新村站 600M;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中医学院站 630M;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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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里站 车程:1.6KM A2出口
越秀公园站 车程:3.2KM B1出口
广州火车站 车程:3.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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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园客运站 车程:2.6KM
广州省站 车程:3.8KM
广州市站 车程:3.8KM
流花车站 车程:3.8KM
*** 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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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