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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农村户籍人口,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
发布日期:2017-05-28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中院: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农村户籍人口,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
 李英俊/成都律师
上诉人人寿保险彭州市支公司主XXX系农村户籍,XXX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农村,也未在城镇务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XXX虽然系农村户籍,但彭州市丹景山镇新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备的《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XXX1989年起就与其妻周世平共同经营彭州市丹景山镇新春村卫生站,其耕种的土地送给李云华耕种。XXX虽然系农村户籍,也居住在农村,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阳廷烈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保险彭州市支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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