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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检察院抗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0-01-30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成都检察院抗诉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
 
     本报讯(记者谷萍 通讯员成民)  近日,张科携妻子专程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感谢该院通过抗诉帮助其讨回赔偿金17万元。 
     20074月,张科的继子张华在成都市新都区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华无过错。张科和张华的母亲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张华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5万余元。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科不是该事故死者的亲生父亲,因此事故责任者不赔偿其赡养费,并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仅判决赔偿张华的母亲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4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两位老人不服并提出申诉,新都区法院驳回其请求。 
     张科左肾被切除,右肾也功能不全,系五级伤残。张华去世后,其母和张科二人失去生活来源,20084月,二人将申诉材料寄往成都市检察院,向该院检察长李建反映了案件情况,李建立即责成民行检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律师
     经查,张华2岁时父亲因病早逝,母亲带着他与叔父张科共同生活。张华11岁时,其母与张科登记结婚,一直生活至今。成都市检察院认为,张科与张华已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张科对张华尽了抚养义务,张华应对继父尽赡养扶助义务,加之张科身体有残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当将张科作为张华的被赡养人纳入赔偿范围。同时,该院调查发现,张华生前工作地即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一直在新都区马家镇,为城区,而一审判决赔偿标准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也属不当,遂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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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成都市中级法院经再审后采纳了成都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肇事者赔偿张华母亲和继父各项损失共31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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