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合作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的合同无效——深圳某制造厂诉深圳某实业公司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房地产经营的权利能力,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以签订合作兴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该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由此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