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转让款结欠而签订借款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热线疑问
2010年3月26日,王某与徐某、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某一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徐某、陈某。就该房产的转卖价款,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徐某、陈某向王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违约责任约定“如未在规定日期内还款,则从该日起按实际3‰计算违约金”,另约定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对已过户至徐某、陈某名下的这一房产,2011年1月23日,王某、徐某曾商定第二天去办理将房产过户给王某的手续,后因故未成。问本案中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因房屋转让款结欠而签订借款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要使借款合同成立,不仅双方当事人需要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交付借款,此合同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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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王某与徐某、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某一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徐某、陈某。就该房产的转卖价款,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徐某、陈某向王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违约责任约定“如未在规定日期内还款,则从该日起按实际3‰计算违约金”,另约定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对已过户至徐某、陈某名下的这一房产,2011年1月23日,王某、徐某曾商定第二天去办理将房产过户给王某的手续,后因故未成。问本案中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因房屋转让款结欠而签订借款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要使借款合同成立,不仅双方当事人需要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交付借款,此合同才算成立。
在本案当中,因房屋已过户,王某与徐某、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部分履行,后双方经协商将购房款转为借款,虽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的合意,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金额交付,即债的基础行为为房屋买卖行为,故王某与徐某、陈某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故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