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春因诉张建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丙春,男,1980年出生。
被告张建云,女,1975年出生。
原告李丙春因与被告张建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李丙春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5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16日向张建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由审判员刘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丙春、张建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丙春诉称,自己与张建云2002年4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8年7月24日与张建云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随张建云生活。现李丙春找到工作,有可观的报酬,有能力抚养儿子。诉请法院判令儿子李天一归李丙春抚养。
张建云辩称,婚生子李天一一直随张建云生活,2008年7月24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随张建云生活,现李丙春有残疾,自已洗衣、做饭有困难,婚生子随李丙春生活,对其成长不利,且张建云有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驳回李丙春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丙春与张建云2001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5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02年10月1日生长子李天一,2006年4月6日生长女李榛子,现均随张建云生活,长子在长垣县城上幼儿园。2008年6月李丙春在使用联合收割机收麦时,被收割机绞断左胳膊,造成残疾。2008年7月24日李丙春与张建云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张建云抚养。现李丙春没有工作和收入,张建云在长垣县县城工作和生活。
本院认为,李丙春身有残疾,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张建云现在长垣县城工作和生活,婚生子李天一在县城幼儿园上学,随张建云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李天一随张建云生活,现李丙春未提供婚生子李天一随张建云生活不利的相关证据,李丙春要求变更婚生子李天一的抚养权,随其生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丙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丙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