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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 梁波//实例分析120救护措施不当而导致病人死亡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







120救护措施不当而导致病人死亡应担责 (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XXXX年XX月XX日凌晨0时许,池xx在家中突然感到胸口疼痛,且该疼痛波及至肩膀,即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病情并请求急救,大约在凌晨0时20分,l20急救车赶到池xx家附近,因周围拆迁道路难行,急救车停在离池xx家大约200多米的地方,随车而来的是周口市中心医院的一名医生田xx和一名护士李xx,二人到池xx家中询问病情后,仅对池xx进行了心肺听诊检查,认为病情缓解,让池xx在家属的搀扶下自行前往急救车处乘车,池xx在行走了近l00米时突然倒地,现场胸部按压后抬到急救车上,在急救车去医院的过程中,对池xx采取的措施是按压、输液和鼻吸氧,一直未做心电图和量血压。池xx被送至周口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摘要】判摘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认为,在未确定池xx疾病种类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血压测量是抢救危重病人用以确诊及采取何种治疗抢救措施的首选,该项目的缺失是医院抢救过程中存在缺陷,由于未对池xx尸体进行解剖,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池xx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XX医院在抢救池xx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但患者池xx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引起的,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单xx、原告池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06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池xx与被告形成了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池xx的陈述及病情特征均可证明系心脏病症急性发作的情况下,赶到现场后不采取任何预防和急救措施,反而让应静卧休息而不能行走和剧烈运动的池xx长距离行走,终使池xx在走向急救车的过程中病情加剧导致心脏骤停而猝死。








【梁波律师点评】







原告单xx、池x诉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的专业救护人员末尽到法定的救援及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与池xx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合理、必要的急救服务,因为急救人员的救护措施不当而导致池xx最终猝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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