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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律师 梁波//实例分析输错血造成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



输错血造成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罪(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人刘XX在担任XXX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期间,在被害人陈XX家中为其
被告人刘XX,系检验科医师,犯医疗事故罪. XXXX年XX月XX日,被害人符XX到XX县XX医院妇产科待产,对符XX的常规血检检测结果是“O”型血。在进行剖宫产取出一女婴后,因手术出血过多,决定对符XX进行输血,对符XX抽取血样后送检验科检验血型,被告人刘XX独自一人对符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B”型血,刘某某将400ml血浆交给实习生王某某送妇产科,输入符某某的体内,随后,符XX产生寒战、高热、黄疸等溶血反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经XX医院与符XX家属协商,由XX医院赔偿家属200万元,现已支付完毕。

【裁判摘要】判摘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验血过程中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导致患者出现溶血反应,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输血的诊疗常规,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完全是由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梁波律师点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案情简述】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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