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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

热线疑问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在2005年通过网聊认识。此后,被告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0日、2007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万元、10万元,分别出具借条。上述借条均未约定借期及利息。此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2011年6月16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归还给原告黄某人民币17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承担。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黄某和陈某未约定逾期利息,那么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黄某与陈某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对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热线疑问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在2005年通过网聊认识。此后,被告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0日、2007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万元、10万元,分别出具借条。上述借条均未约定借期及利息。此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2011年6月16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归还给原告黄某人民币17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承担。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黄某和陈某未约定逾期利息,那么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保护幅度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黄某与陈某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对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具体到本案,借条中对借期及利息均未约定,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黄某有权在法定时效内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陈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催讨后的利息。双方当事人黄某和陈某未约定逾期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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