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 | 谁能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
律师受聘担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统称被追诉人)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这既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所在,又是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辩护的受益者自然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被追诉人了,除此之外,还会有谁能从中受益呢?
难道是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害人?难道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
其实,换个角度思考,又何尝不是!律师的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的无罪辩护,受益者固然是被追诉人,但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更关乎着他的切身利益以及他所期待的正义。
试着想一想这种情形:一个被害人的家属,因为法院判处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犯罪给他造成的伤痛因判决而得以抚慰。可是,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原本生活已归于平静,突然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其内心一定是崩溃的。假如在当初的诉讼中,那个被冤判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对被害人来说,或许能够更早通过司法程序惩罚真凶。
而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居中裁判的法官甚至与个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大众,都会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因为检察官有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义务,法官更应司法公正,大众有获得公正司法的基本权利,而所有这些美好的价值,都需要通过一个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服务的司法制度去实现。这正是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无论是观念上还是体制中抑或是行动里,不让律师辩护,或者律师不敢辩护,不仅会害了被追诉人,而且可能坑了被害人,最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甚至全社会都不利。
以上就是我要说的基本观点。还有兴趣的话,请继续往下看:为什么?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