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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天山路站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6〕4号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
方燕律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天山路站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范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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