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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11、15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方燕律师
杨府房征[ 2016]7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许昌路,南至平凉路,西至汾州路,北至惠民路。具体门牌号:许昌路535号—549号(单号)、551弄(全弄)、553号—571号(单号)、571弄(全弄)、573号—585号(单号)、595号—601号(单号)、603弄(全弄)、605号—621号(单号)、623弄(全弄)、625号—645号(单号);平凉路505号、509弄(全弄)、509号—545号(单号)、547弄(全弄)、549号—585号(单号);汾州路112号—174号(双号);榆林路500号—526号(双号)、528弄(全弄)、530号—554号(双号)、556弄(全弄)、558号—574号(双号)、576弄(全弄)、578号—596号(双号)、567弄(全弄)、569号—599(单号);惠民路702号。(含甲、乙、前、后和临时牌号等)。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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