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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73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5-12-17    作者:黄方明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静府房征[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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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康定路44-122号(双号,含88弄,108弄)。泰兴路661-669号(单号),703弄。西苏州路1-53号(单号,含31弄)。昌平路1-165号(单号,含87弄、97弄、115弄、133弄)。昌化路226-316号(双号,含232弄、242弄、252弄、262弄),344-360号(双号,含346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静安区73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930
(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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