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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黎阳兵律师
【案情】
薛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2016年1月,因李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薛某某诉至法院,开庭休庭后,李某某咒骂、殴打薛某某,后薛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禁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收到薛某某申请后,认为薛某某年过古稀,应得到赡养义务人在物质上、精神上的特别关照,为了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依法保障被赡养人薛某某的人身安全,保障其身心健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赡养义务人李某某以任何形式咒骂、殴打被赡养人薛某某。


【点评】
除了妇女、儿童,老人也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并赔偿的可予支持。但对于正遭受或面临家暴的受害者如何寻求及时有效的保护,制止家庭暴力,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人民法院试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立法的空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法中一个亮点,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们国家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又一进步,是一切家暴受害者以及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的福音。全社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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