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案件基本简述
灵宝市民王XXXX诉称,其丈夫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她,并通过口头、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威胁、骚扰她及其亲属。王XXXX因不堪忍受,向灵宝市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其丈夫多次对王XXXX的亲属进行口头或者电话骚扰、威胁,并给王XXXX发带有威胁语言的微信,王XXXX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与亲属的人身安全。
二、法院裁判结果
灵宝市法院经审查认为,王XXXX的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王XXXX及其亲属,公安机关已多次出警处理,事实清楚。王XXXX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其丈夫骚扰、威胁申请人王XXXX及其近亲属。
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三、法理解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该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若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庇护,极大地避免了受害人由于盲目忍受而遭受危险或者以暴制暴衍生犯罪。
四、法律依据---《反家暴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篇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