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