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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约架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而诸多法律人则更进一步表示:这不仅仅是好勇斗狠,而且涉嫌犯罪。惹人眼球的生死协议,则更是无稽之谈。
# 约战涉嫌犯罪 #
对于当前的约战,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微博中表示: “踢档插眼”,“死伤由命”。以为中国还是梁山好汉的时代么?如果真这么干,会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伤害致人死亡罪。超过一对一打,还会涉嫌聚众斗殴罪。现在社会不是中世纪,样样有法律框着,一点也不好玩了。各路大侠,悠着点儿。武林斗狠,莫忘法度。
# 生死协议不影响国家追诉 #
此次约战中最为博人眼球的“生死协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则认为:如果约战双方出现了死伤的情形,公权力绝不会坐视不管。
1、 放弃诉权的约定,无效。
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请求国家救济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公权利,而不是私权利。为防止恶霸欺凌弱者,并逼迫受害人放弃诉权,从而逃脱法律制裁,国家法律不承认法院外放弃诉权的约定。亦即生死协议订立后,受害人反悔的,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进行刑事控告。
2、免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民事权利原则上允许放弃,但关于人身权利放弃的约定,并非都受法律保护。比如自愿放弃自由,甘作他人性奴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再如,出售自身人体器官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此类生死约定,因涉及生命和健康,不予许自由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3、免于刑事责任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如造成轻伤害,依法受害人仍可以自诉,唯在量刑时,酌量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如造成重伤害甚至死亡,追诉权在国家,不在个人,生死协议不影响国家追诉。
4、合法博击造成伤害的,视为意外事件,通常不负刑责。
合法体育竞赛,如拳击、足球,造成伤害的,通常作为意外事件,不追究刑责。如果确属故意伤害,另论。民事责任通常由保险解决。
私下博击与合法博击之间,为何有如此区别?好比私下赌博,就是犯罪。而在股市上炒股上亿元(也是赌博),法律却不认为犯罪。
5、江湖虽远,法网无边。
在盛行私人决斗的时代,无论“冲冠一怒为红颜”,还是为了“绅士的荣誉”,人们都可以自由地约架,而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俄国著名诗人普希金都因私人决斗而丧命。然而,这种私力救济的原始手段,早已被扔进了历史废纸篓。有了国家法律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强力保障,人们无须付诸个人暴力,便能定纷止争。
“踢档插眼”“死伤由命”,诸位武林大豪不会真的认为,现在是“玩儿刀子”“拼拳头”的乱世吧?现在不是中世纪,各路大侠还是遵守法纪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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