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厦门纵火案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又一场似曾相识的大火,让国人的端午佳节有了些悲情的气氛,这两天郑州一直在下雨,淅沥的雨也许是为死难者洒下的同情之泪。
     但生活仍然要继续,相信死者家属在痛定之后也要面临善后的处理问题,我想厦门官方应当也开始筹划对死难家属的赔偿安排了吧。做为一个人微言轻的专业律师,希望我以下的分析,能给当事者提供一个诉求的思路与参考。
    在正式索赔程序启动时,我们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从公布的事故原因发现系人为制造的纵火案,也就是说纵火者陈水总(以行文方便,以下称阿总,有点类似前台湾领导人陈水扁自称阿扁,希望已经随大火升天的陈水总及家人原谅,此处没有任何不敬的成分)是赔偿的义务主体;而另一方面,做为公共交通提供者的公交公司也难辞其咎,因为运营者做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应当在直接加害人阿总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此分析相信逻辑上是清晰的,但各位看官肯定不满意,因为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试想,纵火者阿总已逝,要求他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本不现实,而且即使他还在人世,但相对于如此之多受害人肯定也无力赔偿。在此情况下,公共交通的运营方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应当分析下公交公司的过错程度,显而易见公交车已严重超载,同时对于携带可疑液体上车的做案者,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尤其是起火后救生器具竟然无法破窗,还有一些细节比如车上是否配备了灭火器具尚不清楚---但这一切已不重要了,已知的细节足以证明公交公司有严重的过错,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几乎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已经发现,有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保险,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能减轻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受害人有权得到双份赔偿,保险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减轻或除责任的借口。
    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厦门官方肯定会督促责任方尽快赔偿受害人,但假设如果索赔进行得不顺利,如何通过司法的最终救济以满足受害人及家属的合法诉求呢?在直接责任人阿水已死去的情况下,起诉他本人已不现实,所以应当将其继承人及公交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继承人在接收遗产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阿水的亲属明示不继承遗产,则直接由其遗产变卖的价款与公交公司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显而易见,厦门纵火案是一场弱者对弱者的代价惨重的战争,在仇恨淹没心智的时代,我们更应当宽恕,美国的校园枪案发生后,人们在现场摆放了14束鲜花,纪念13名无辜的死者与一名凶手,惨案已变成无法挽回的事实,我们在拒绝遗忘惨案教训的同时,应当忘记仇恨,因为仇恨只能诱发更多的仇恨与惨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