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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疏忽大意乱签字,出借人为谋暴利事后虚填数字,看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维权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程金霞律师
    原告周某诉称:200XXX日,被告林某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人民币130万元整,并向其出具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借款合同写明被告林某向周某借款130万元,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同时约定由马某、李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收条及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为现金交付,林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借款合同及收条中的借款金额一栏为手写内容。现因林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引发诉争。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林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担任其一审的代理律师。经向林某询问情况后得知:借款当日,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借款确实是当天现金交付,但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3万元的利息,即实际交给林某的现金只有17万元。据林某所述,当日林某签署借款合同及收条时,主文内容(包括借款金额一栏)均为空白未填写。林某认为是周某事后为谋求暴利虚填借款金高达百万。
案件处理结果:虽然本案证据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且林某并未有直接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借款合意为30万。但经过本律师及另一位代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的细致盘问、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司法鉴定及测谎等一系列的努力,虽未真正启动相关鉴定,但己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律师庭前、庭中、庭后的尽职工作前提下,双方最终以林某向周某归还27万元的调解结果结案,但林某如不按期足额归还27万元借款的,周某可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42万元。最终,在证据非常不利于我方的情况下,本律师仍为当事人争取了非常好的处理结果,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心得:民间借贷,尤其借高利贷的,往往放贷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意识。为谋取暴利,想尽各种方法,有些甚至不惜挺而走险伪造、篡改证据。为此,律师建议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收条时要仔细、谨慎,尽量不要在借条、收条上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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