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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擅自抵押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张静律师
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了某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49月,通过公证处公证,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张女士从李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同日,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张女士将某房屋抵押给李先生,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张女士明确否认某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201411月,王先生知道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判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某房屋系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女士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登记给李先生均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而且自张女士与李先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王先生起诉本案,时间间隔2个多月,应视为王先生对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提出了异议。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另,考虑到张女士将房屋抵押给李先生时陈述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由张女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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