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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期满后卖家不愿意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张静律师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件天经地义的事,但孙先生却在付钱买了二手房后房主拒绝过户,这让他又气又恼,于是就把房主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孙先生花了36万买下了林先生急欲出售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年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在缴纳政策规定的政府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双方签下协议约定五年后等房屋上市林先生将该房变更登记到孙先生名下。但到了2009年,在孙先生多次催促林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时均被拒,这让孙先生觉得不可理喻。
  被告也林先生辩称,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且即使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孙先生还有尾款未付清,属于违约。现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后再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林先生在2004年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将该房屋一次性买断,差价结清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进行催讨或索取该房屋及房产所有权。甲方有义务当国家政策许可房屋更名时无条件配合乙方变更手续,若违约,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在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所有权证附记一栏载明“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此房于2009年之前不得进入市场。”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所涉房屋尚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该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属效力待定合同。但双方约定当国家政策许可房屋更名时,被告应无条件配合。现原告孙先生主张房屋权属,涉讼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买卖协议应确认有效,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被告称原告方尚欠房款一节,因双方并未将迟延付款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原告方主张涉讼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经法院释明,被告林先生坚持不予反诉,故对孙先生结欠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可另行主张权利。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先生与林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房屋归孙先生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二手经适房应当谨慎。经济适用房如果不满5出售年,国家规定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购买这样的二手房风险很大,房主极有可能在收到买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不再出售房屋,买方很有可能付了钱拿不到房子,处境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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