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买拆迁安置房,卖家不肯过户可以起诉过户吗?
2007年的时候,谭女士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合同约定5年后再过户。合同签订后,谭女士以王先生的名义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并收楼入住。谁知5年后,王先生拒绝与其办理过户手续,谭女士只得诉至法院。开庭时王先生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不是自己亲笔签名,自己没有卖过房,不同意过户。这时,谭女士才回忆起来,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好像是王先生的家人签名的,那么,谭女士还能打赢官司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虽然谭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她们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谭女士冒用王先生的名义的确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相应税费,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产证办至王先生名下,且该产证按照本市拆迁安置的规定只能先登记至王先生名下。此后,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谭女士已经装修并入住涉案房屋,王先生对有人占用其额度购房并实际居住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其默认了谭女士的购房行为。庭审中,被王先生也确认其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并未取得过安置房,也并未出资购买过涉案房屋,故王先生应当协助谭女士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真正的权利人即谭女士名下。同时,谭女士亦应根据其自认的转让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王先生虽可放弃其拆迁后购买安置房的权利,但其仍需履行协助谭女士完成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其次,对于谭女士主张的违约金,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配合谭女士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