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等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ChanceryHouse,HighStreet,Bridgetown,Barbardos,WestIdies)。
法定代表人:RAJESHKUMARNATAL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龙杰,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明叶,山东鑫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中村刚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
委托代理人:张兆信。
上诉人通用海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海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泛达船代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港盛物流公司”)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0)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用海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龙杰,被上诉人泛达船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明叶,原审被告港盛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张兆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用海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36个集装箱属于通用海运公司所有,并被堆存在港盛物流公司堆场内。2009年5月,通用海运公司与港盛物流公司达成《垫付堆存费协议书》。依据该协议,在通用海运公司支付堆存费之后,港盛物流公司应将包括涉案36个集装箱在内的总计151个集装箱交付通用海运公司。但在通用海运公司支付堆存费后,港盛物流公司告知,涉案36个集装箱已被泛达船代公司提走。泛达船代公司、港盛物流公司的前述行为致使通用海运公司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折旧价值和租金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泛达船代公司、港盛物流公司归还通用海运公司所有的36个集装箱;如不能归还,判令赔偿集装箱价值损失人民币638000元(以每个集装箱2600美元计算);并支付上述集装箱的租金23652美元和折旧费11232美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通用海运公司与港盛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垫付堆存费协议书》,约定:“鉴于:1、乙方(即通用海运公司)是附件所列集装箱所有人。乙方解除了和有关承租人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返还集装箱等。承租人没有返还,也没有向甲方(即港盛物流公司)支付堆存费。乙方决定以所有人身份,代有关承租人支付相关堆存费,提出集装箱。2、甲方陈述,应向承租人收取附件所列集装箱堆存费是人民币1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3、乙方向甲方支付前述堆存费人民币1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4、在收到前述款项后,甲方无条件立即向乙方交付集装箱。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任何争议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港盛物流公司在该协议书及附件(付箱明细)上盖章后,将该协议书及附件交给了通用海运公司,但通用海运公司收到该协议书及附件后并未在上述材料上盖章或签字。
2009年5月26日,通用海运公司通过天津永康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将协议书中约定的堆存费16万元向港盛物流公司付清。港盛物流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通用海运公司交付了115个集装箱。
另查明,2008年5月1日,泛达船代公司与港盛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场站业务协议》,约定:泛达船代公司委托港盛物流公司在港盛物流场站做出口集装箱货物装箱业务、进口集装箱业务及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清洗业务;泛达船代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任意调配、使用堆存在港盛物流公司处的所有集装箱,包括本案通用海运公司主张的36个集装箱在内。泛达船代公司与港盛物流公司对上述业务内容均无异议。
还查明,在通用海运公司与港盛物流公司达成《垫付堆存费协议书》之前,涉案36个集装箱于2009年4月9日、4月26日分两次由港盛物流公司依据泛达船代公司的调箱指令交付给了泛达船代公司。
2009年4月9日交付的集装箱箱号如下:
GESU3619740、GESU3619816、GESU3620036、GESU3620951、GESU3620817、GESU3623082、GESU3620695、GESU3623143、GESU3619879、GESU3619478、GESU3621027、GESU3620442、GESU3622996、GESU3622980、GESU3619591、GESU3619631、GESU3619668、GESU3620843、GESU3620210、GESU3621182。
2009年4月26日交付的集装箱箱号如下:
GESU3622960、GESU3623436、GESU3620761、GESU3619755、GESU3623098、GESU3620490、GESU3620720、GESU3622949、GESU3620484、GESU3619272、GESU3622738、GESU3620838、GESU3619987、GESU3619966、GESU3620993、GESU3623293。
另外,通用海运公司在原审庭审中陈述:通用海运公司依据其与山东远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向山东远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大连泛达交付了涉案的集装箱,但通用海运公司并不清楚大连泛达具体如何使用上述集装箱。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通用海运公司在原审法院向泛达船代公司、港盛物流公司提起诉讼,且泛达船代公司、港盛物流公司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管辖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通用海运公司主张依据侵权关系向泛达船代公司、港盛物流公司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