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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mo生活(www.12580life.com)是移动江苏公司旗下的商务购物平台,其主办单位是移动苏州分公司,侵权图片下注明“中国移动通信版权所有”。***创作了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三被告将其用于www.12580life.com网站,未署***姓名,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停止侵权;2、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在mo生活(www.12580life.com)首页刊登声明,就侵权一事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3、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881元;4、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509元;5、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数码光盘一张,证明***依法享有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著作权。
  证据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2014)盐亭证经内字第1710号公证书,证明三被告使用了原告拍摄的《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作品,同时证明原告将该作品发表于个人博客上。
  证据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5230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
  证据4、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证明原告是专业的摄影家。
  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
  证据6、交通费、住宿费、材料打印复印费等票据,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09元。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移动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即便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该责任也应由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为该公司是行为的实施者。
  被告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因其认为移动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被告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属于原始数码文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虽然其并非原始的数码拍摄文件,但该数码文件能够显示拍摄的相机型号、生产商、拍摄日期、分辨率、像素等参数,且能够与***在新浪博客中的文章图文相印证,而被告也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据,故综合本案案情,对该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4、5、6,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因个案案情不同,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www.12580lif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移动苏州分公司,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08007553号”,网站名称为“mo生活”。在标注“苏ICP备08007553号”网站的“景点门票﹥江苏景区﹥金沙湖旅游度假区”的内容中,有一幅图片用作金沙湖旅游度假区的宣传,图片未署名,内容为在湖中有大面积荷叶,多根水柱倾注入湖面,远处有一排亭阁。
  ***曾用名周为海,就本案其向法庭提交了刻录有一个数码文件的光盘,该数码文件名为“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P1030302”,内容为一张图片,将电脑鼠标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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