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
法定代表人:冯培华。
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点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被告点望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其官网(//www.qbb6.com)及新浪官方微博“亲宝宝育儿”中使用了10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上述官网、官方微博及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尚有644张摄影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对此一并进行证据保全,会另案诉讼主张。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点望公司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原告证据1、2看,涉案图片著作权所有人身份不明。从原告证据1来看,真实性有异议,逻辑方面有错误。证据2,(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内容有瑕疵及矛盾。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非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不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证据3、证据5,缺少视频,被告未收到。原告仅提供了时间戳,这是一种技术手段,但无法保证使用该技术手段显示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证据6,财务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中明确有约定,付款到期日与证据中的付款日期有出入,根据合同约定,未在付款到期日前将款项支付完毕,合同自动失效。故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对证据7,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事实与理由与证据的司法判决不具有可比性,与本案无关。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所谓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原告主张的图片仅是在被告网站上进行展示,受众不可能获得该作品,仅是从审美角度欣赏涉案图片,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提供DIY录像的存储服务,只是提供网络空间存储服务,可以参考ISP侵权责任的认定,被告不是通过使用涉案作品来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美国getty公司及华盖创意官方网站载有涉案图片资料;
2.(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
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
3.被告网站截屏视频(包括光盘、打印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权利的事实。
4.中国版权协会关于使用时间戳推荐信、国家授时中心对于时间戳的意见。证明原告已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保全。
5.原告版权事宜沟通函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
6.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财务凭证。证明原告同类品牌图片市场售价及原告可期待利益。
7.司法判决:(2010)民提字第199号、(2014)民提字第57号、(2014)民提字第1372号、(2014)浙杭知终字第49号、(2015)玄知民初字第205号及(2015)宁知民终字第231号、(2015)昌民(知)初字第03208号。证明原告的权利主体资格及维权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
被告点望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www.gettyimages.ca网站截图。证明www.gettyimages.ca的注册人为美国Getty公司。
2.www.gettyimages.ca域名查询结果。证明www.gettyimages.ca的注册人为美国Getty公司。
3.我国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gettyimages.ca域名结果。证明www.gettyimages.ca的注册人为华盖公司而非美国Getty公司。
4.我国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gettyimages.com域名结果。证明www.gettyimages.com,被告点击后会自动跳转到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且在我国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无www.gettyimages.com域名。
5.亲宝宝-流量截图。证明被告的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网页点击率极低,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极小。原告的图片无法让人知晓涉案图片是有明确著作权人且无法被任意使用。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
被告点望公司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恰可以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看,有标注摄影师姓名。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