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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的商铺将要被拍卖,会影响租赁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张静律师
20135月,李某租赁曹某的商铺,并签订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20156月因曹某的债务问题,法院决定拍卖该套房屋。李某得知后非常担心,自己刚刚向曹某交了20155月到20165月的租金,如果该房屋被拍卖,自己会不会面临被赶出去的局面?
 
  律师解答:李某租赁的商铺到20185月才到期,如果因为商铺卖给第三人而无法继续经营的,李某将面临30多万元的损失,包括已经支付的租金和装修投入等。那么李某的担忧是否会变成现实呢?不会。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该条规定即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同样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此也做出了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的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如果曹某将商铺卖给第三人,除非事先取得李某同意,否则无论卖给谁,李某都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其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直至期限届满,新房东无权要求李某退出或者擅自提高租金。并且无论是法院拍卖,还是房东自行出售,只要是先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都有权要求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所以李某的担忧不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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