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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出租方没有房屋产权证,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在很多案例中,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具体的原因很多,相当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已经交纳,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下发,但是房屋的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规定得比较严格,结合《合同法》倡导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出租等情况,应当另论。
(二)消防验收合格证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有重大火灾隐患等,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消防验收问题与出租房屋能否正式投入使用直接相关,因此,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消防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9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上述规定,应当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内容为无效。
联体建筑或者整栋大楼一般情况下是全部竣工后进行整体验收,如果上述整体建筑的竣工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而只对其中部分房屋进行出租时,可以进行局部验收。依照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消防验收可以进行整体验收,也可以进行局部验收,但局部验收必须具备相应的附加条件。(如整幢建筑物的消防水泵、管道等基础消防设施已经具备等)。
另外,如果对租赁物进行了局部改造和精装修,依据相应的规定,也应当进行消防申报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才能进行正式营业使用。因此,租赁物的消防验收,有时是租赁双方的共同义务。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对租赁合同内容的效力问题,应当考虑租赁房屋的消防验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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