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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梁会朝律师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单纯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不同,前者是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加重处罚情节;后者要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结合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入罪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同时严重影响民警对案件的查处,因此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实践中几种常见情形的处理认定:  1、肇事者有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之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该情形中理由正当与否,应当视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影响对伤者的抢救、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是否影响对事故的查处等为标准。如肇事者被殴打,有人身危险时逃离事故现场,还及时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即使客观上影响到当时对被害人的救助、影响到交通民警当场对事故的查处,因其不具有逃避追究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肇事者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2、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且为了抢救受伤人员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后果,但不应认定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之后不报警不接受公安机关查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3、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用电话报警,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者在逃离现场后报警,逃避法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所述,如果肇事者已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或者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行为人只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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