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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
连会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
二
)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
三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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