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伤者李XX系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三坪村村民,李XX于2012年8月7日上午受包工头韩勇雇请到贵州省道真县洛龙镇的鹰咀村茶山大烤烟房工地抬水泥预制板。事后得知该县烤烟房工程全部是由各个村委直接与包工头签订施工合同,而资金来源、烤房设计、验收等全部是由道真烟草公司负责。李XX到工地后,韩勇称运输水泥预制板的渝BM6951号货车在道真县洛龙镇鹰咀村公路上沦陷了,需要李XX等工人去转运一下该水泥预制板,于是李光东人按照包工头韩勇的安排就去把车上的水泥预制板从沦陷的车上抬到另外一辆车上,由于铺设在车上的跳板滑动不稳定,导致李XX在抬的过程中不慎从跳板上摔倒在地上,造成李XX头皮大面积裂伤、颈椎脊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韩勇及其他工人才立即找车将原告送到重庆市武隆县人民医院,由于其伤势严重,在作了简单的包扎之后就将李XX转院到重庆市大坪医院、武隆福康医院、道真县人民医院、武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包工头支付了176300元医疗费,另外伤者四处借债自行垫付了10多万元医疗费,在治疗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后经遵义市医学院司法鉴定,李XX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案件争议点:
一赔偿责任主体该是谁。庭审中本代理人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道真烟草公司和包工头黄XX、韩XX等人。虽然道真烟草公司极力推诿责任,认为工程是鹰咀村委会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与烟草公司无关,本代理人指出该承包合同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实质是道真烟草公司。
二请求赔偿的范围及金额。本代理人指出包工头虽然支付了176300元医疗费,但是其余10多万医疗费全部是伤者李XX亲属四处筹借的,为此产生1908元交通费用,由于此次造成瘫痪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同时由于重庆上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比贵州的要高得多,故应选择适用重庆市的收入标准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方极力反对,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并且应该按照事故发生地即贵州的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相关赔偿金额。
维权经过:
本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收集伤者在各个医院治疗的病历、发票、用药清单和交通费发票、向证人调查受伤经过等方面的证据,同时查找村委会与包工头签订的承包合同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为证明诉讼请求作好充分准备。
案件自我点评:
结合案件结果通案分析,本案是办理较为成功的一个案例,从开始到结束,我的诉讼思路正确,证据及法律依据准备得充分,在庭审中对主张的每一项请求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因此法庭认真听取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后,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道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黄XX赔偿李XX各项损失782894.14元,道真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赔偿数额从法律角度来说基本上比较合理。成功之处在于违法工程承包合同不予认可,由真正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道真县烟草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确认合同无效,那原告李XX所受损失只能向村委会及包工头要求赔偿,而村委会并无实际财产,包工头也无实力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金额,那么赔偿将只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赔偿金额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远远高于贵州的标准,有利地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