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徐某与某陶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4月起,徐某受雇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从事陶瓷搬运工作。2013年9月23日上午,徐某穿拖鞋进入工作场所进行陶瓷搬运工作。将陶瓷搬入货运电梯后,徐某便乘坐货运电梯上楼。当电梯运行至第二、三层之间时,电梯发生故障,徐某的右足被电梯边缝压伤。之后,原告被送往景德镇市昌江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14天。陶瓷公司支付了医疗费5770.95元。2013年11月30日,江西景德镇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某的外伤构成伤残九级”。为此,徐某支付了鉴定费700元。徐某向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4月10日,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故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赔偿损失。2014年5月27日,陶瓷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陶瓷公司支付了鉴定费用及差旅费1804元。2014年7月14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徐某系农村户口,在景德镇市务工,月收入为3000元。自2011年2月份至2013年4月份,徐某租住在景德镇昌江区金鱼山**栋***室。后徐某租住在景德镇市豪德广场。徐某诉讼请求:1、判令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赔偿原告徐某损失68407.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1、被告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35069.72元;2、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景德镇某陶瓷公司的委托,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徐某受伤是因为其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对其所受伤害,原告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徐某不顾单位的明文规定,穿着拖鞋进入工作场所,在事故发生时,徐某穿着的是拖鞋,而其受伤的部位正是右足拇趾。如果徐某在事故发生时不是穿拖鞋,而是穿着球鞋,在与缝隙擦碰时,徐某的脚趾就会能够得到相应保护,不会受伤,至少不会伤的这么严重。可见,徐某散漫大意的行为,正是造成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徐某违反车间内升降机货运专用,严禁人员搭乘的规定,擅自搭乘货运专用的升降机,这又是其受伤的又一原因。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已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已经尽到了规范管理的义务。
二、徐某要求各项赔偿金额过高。原告徐某的伤残等级应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为伤残十级。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景德镇市城市。原告的户口为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原告徐某的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即2013年11月29日,但出院后至定残日之间的误工费应当乘以伤残系数。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过高,住院期间应按80元/天计算护理费。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要求对其支付的医疗费5770.95元、中正鉴定费及差旅费1804元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