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林某与李某、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王某、林某与李某、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2日,被告王某电话联系林某要其叫几辆板车运货从景德镇市华阳商城到景德镇凯旋城。被告联系了李大某、雷某一起帮被告王某运货,双方约定运费为50元/车.2015年4月13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林某、李大某、雷某三人到华阳商城王某的店里搬货、运货。李大某板车上装有十几个装有瓷瓶的锦盒和六张桌子。李大某在运货途中下坡的时候发生事故,李大某被压在板车下面,随即被送往景德镇市第**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90天,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伴全瘫,于2015年10月22日死亡,被告王某垫付医疗费50000元。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大某符合外伤(颈部外伤致全身瘫痪)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李大某留有一子李某,现已成年,李大某有一母亲金某需抚养。李大某、李某为城镇户籍,金某为农村户籍。李某、金某要求王某、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7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金某向法院起诉,遂成诉讼。
【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金某因李大某死亡发生的经济损失26120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一、李大某死亡与其颈椎骨折伤情没有因果关系。
2015年4月13日上午9点,李大某在运输货物时,板车扶手断裂,李大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大某立即被送往景德镇市第**人民医院救治。入院时,景德镇市第**人民医院医生告知原告及被告王某,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要求原告与被告王某筹钱缴纳医疗费,否则错过了治疗时机。出于人道主义,被告王某四处借款。2015年4月14日,被告王某向景德镇市第****人民医院缴纳医疗费80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某便向景德镇市第**人民医院缴纳医疗费42000元。可待被告王某缴纳医疗费后,医院院却迟迟不肯给李大某做手术,导致李大某未得到正确的治疗,使李大某高位截瘫时间长达半年,继发了肺部感染致李大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虽然李大某摔倒致颈椎骨析,但不一定会导致李大某死亡。可见,李大某死亡直接原因为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且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李大某死亡与颈椎骨折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李大某死亡与颈椎骨折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本案中,李大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而非提供劳务关系。
《合同法》第****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李某、、王秋凤在诉状中称死者李大某生前一直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并以此维系生活,被告王某表示认可。本案中,被告王某通知林某为其将货物从华阳商城运送至天宝桥的凯旋城。经林某通知,2015年4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李大某、林某、雷某到华阳商城运送被告王某的瓷器及简易展桌。李大某运输货物的板车为李大某自己的,运费的结算方式为50元/车、运输线路为从华阳商城到天宝桥的凯旋城。且李大某系面向大众运输货物的个体。无论李大某是用电动车运送,还是用大板车运货,均系运输货物。无论是电动车,还是大板车,甚至汽车等,都属于运输工具。很明显,本案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要件。王某与李大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李大某系王某的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运输货物过程中的风险应当由承运人李大某自行承担。故李大某在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的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与王某无关。
三、本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某用大板车将王某的货物从华阳商城运至天宝桥凯旋城。推大板车的要求仅为力气大,并没有任何的资质要求。被告王某在选择承运人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失。李大某板车所承载货物为8张展桌、瓷瓶(最大的才200件一个),货物并不重。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李大某的板车经长期日晒雨淋,已破烂不堪、锈迹斑斑,根本就不能承受货物的重量。故李大某一用霉烂的板车运货,板车就无法承载货物重量,导致板车扶手断裂,李大某也因此摔倒。本次事故发生另一主要原因就是李大某违反推大板车常规,将本应绔在肩膀上的肩带绕在脖子上,致其在板车断裂摔倒后颈椎骨折。如李大某当时肩带绔在肩膀上而不绕在脖子上,即使李大某摔倒也不致于颈椎骨折。故李大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被告王某垫付了医疗费5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应当予以返还。
四、三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金计算过高。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0元/天、护理费80元/天计算。原告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不应计算交通费。原告金某于1945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金某的抚养年限为9年11个月,并按农村标准计算。李大某已经死亡,原告要求赔偿李大某误工费损失与法无据。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李大某因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颈椎骨折没有因果关系。李大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均由李大某自行承担。且在本次事故中,李大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而被告王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