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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任某某婚姻纠纷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8×年8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西户。
被答辩人:任某某,男,汉族,198×年8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
答辩事项: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诉非实,且答辩人在201612份才进行过手术,正处于终止妊娠期间的6个月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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