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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6-08-17    作者:涂宗华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1990118日生,江西省某某县人,现住南昌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某单元某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万某某诉答辩人刘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答辩人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车牌号赣AGXXXX号哈弗牌小汽车系答辩人所有,驾驶人亦系答辩人。201617日,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二、答辩人垫付赔偿款¥XXXX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无大碍,在与答辩人协商后,原告同意支付¥300元私了并当场完成交付。不久,在交警部门的通知下才得知原告事后已报案,因后续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才致本诉讼。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答辩人垫付医疗费¥XXXX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据。该笔费用依法不应由答辩人最终承担,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三、涉案机动车因本次事故发生损害,已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发生修理费¥XXXX元,有XX修理厂维修费发票为据,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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