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某区某某营农场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营农场某某村四组。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区某某营农场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区某某营农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豫0×民终×××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豫0×民终×××号民事裁定,改判支付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款××××元;
2、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第一、本案实质是,因在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实行差别待遇引发的诉讼,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诉讼请求和数额都是明确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9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多年多次发布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指导审理“因土地拆迁补偿费分配实行差别待遇,侵害村民权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项规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六项规定“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再一次否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的做法。
第三、本案一审判决以及二审裁定,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时,故意漠视同一条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认真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