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律师为其辩护在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陈哲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以下简称贵局)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汉区看守所。
2013年7月8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父亲贾某来委托,指派申请人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于2013年7月9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了解了相应案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取保候审,并结合案情阐释其他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系一时贪恋引发盗窃行为,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本身为被害人的派遣制员工,是在清理完施工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工地上剩余的废电缆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行为,与社会上外来、闲散人员作案有所区别。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贵局工作人员半路查获,没有获利、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失。
三、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四、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平时工作生活表现一直良好,无前科劣迹。
五、被害人出具了请求书,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申请人:陈哲律师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