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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赵虎律师:“宋城”商标遇侵权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赵虎律师
 2017年3月13日,北京商报刊出了《旅游演出蹭热度 宋城演艺遭侵权》一文,并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侵犯商标权、诉讼成本等采访赵虎律师。   
 
     背景回顾:
 
     海淀法院日前受理了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起诉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京艺术”)、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韵文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擅自使用与“宋城”商标高度相似的标志,侵犯了公司商标权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并索赔500万元一案。
    宋城演艺拥有“宋城”和“千古情”两大知名品牌,主要涉及旅游休闲、现场娱乐、互联网娱乐等多个领域,“宋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3年至今,未经宋城演艺许可,东京艺术擅自使用包含宋城演艺商标及字号拼音的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宋韵文化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将与宋城演艺商标及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突出使用于演出等服务;微梦创科则在其主办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侵犯宋城演艺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损害了宋城演艺的合法权益。
 
     赵虎律师的观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在文化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旅游演出领域,此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仍然较少,因而宋城演艺此次的商标维权行为十分具有代表意义。从宋城演艺要求赔偿500万元的数额来看,此案的维权成本较高,仅诉讼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依据诉讼标的的价值,就可达到十几万元,甚至二十几万元。此外,为了维权所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公正费用以及差旅费用,合计也是一笔较为可观的支出。
     从目前公布的案件内容来看,商标侵权行为其实在2013年就发生了,但是直到现在宋城演艺才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或许也是因为在确认侵权与调查取证的环节上花费了较多时间。
    目前在旅游演出领域,虽然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较少,但却呈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主要是由于旅游演出市场竞争激烈,同质化趋势却越发突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自然就成为一些不法企业侵权的对象。高度相似的名称、商标、宣传内容,都是这些企业惯用的手段,虽然这样的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获利,但长此以往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秩序与品牌信誉。
    赵虎律师还指出,除了同行内的不正当竞争,一些知名旅游演出公司的商标权还被其他行业所侵犯。同属旅游演出领域,有高度相似的品牌或者商标出现,被侵权公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知晓并处理,但是跨出这个领域的侵权事件,通常很难被及时发现,而且有些侵权现象只集中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段时间,这也给商标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作者: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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