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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就“大黄鸭遭侵权”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赵虎律师
自从那只巨大的黄鸭子“登陆”香港之后,中国大陆迅速流行起了一股追风潮流,各地纷纷开始建造起了自己的大黄鸭,但这些“临摹”的鸭子们,是否对“鸭父”索福曼的相应权利进行了侵犯。赵虎律师就此事件中所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回答了《环球时报》的记者的提问。
赵虎律师认为:“知识产权分为三个部分:著作权、商标、专利。因为大黄鸭并非有什么实用性,专利的问题就不要考虑了。有的朋友认为大黄鸭的复制可能涉及商标问题,我想这个一般也不涉及。商标是商标,商品是商品,这两者是不同的。商标用在商品上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和商品不能混为一体。有人说把大黄鸭注册为商标,他人就不能销售大黄鸭了。这个说法是不妥的。准确的说,应该是把大黄鸭注册为商标,别人就不能销售大黄鸭牌的商品了(有可能是大黄鸭牌的大黄鸭,但是其他牌子的大黄鸭还不能管)。所以,这个问题可能主要是著作权的问题。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该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作品才有权利,有权利才能谈到侵权问题。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有两点是必要条件: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如果大黄鸭是艺术品的话,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下一步就要看大黄鸭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一是“独”,即由作者亲自完成,并非抄袭;二是“创”,即有一定的内容和创造性。有人说,大黄鸭并没有独创性,因为到处都可以看到这种模型,只是大点罢了;也有人说,大也是一种独创性。各国对于独创性要求不一,我国要求比较低,具有基本的独创性即可
在记者提问时指出:“如果其他人做出来的作品与作者的作品实质相似的话,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但是考虑到鸭子形象很普通的、到处都有,若到了法庭上法官会重点考虑索福曼的鸭子有什么特别之处
鉴于现在还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索福曼先生已经向中国的商标局及专利局提起了相关权利申请并通过,现在也很难说是否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以下附原文链接:
//www.globaltimes.cn/content/787732.shtml#.UbQvdthO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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