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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频道华人百科刘宏伟律师--付某合同纠纷案 代理辞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法庭: 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11月5日法庭调查阶段总结的争执焦点,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斟酌采信: 一、原告某县某有限公司诉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研判,付某不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明确的被告”,理由是,虽然在法庭调查阶段某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放款方是该公司,用款人是付某的《借款合同》,但是根据“不动产所有,现金和动产占有的原则”,原告并没有将295万(付某签字的是195万)现金打入付某个人银行卡或付某指定的基本账户、票据贴现和税务专户,也就是说原告与付某之间实际发生的放款和用款并没有交易完成。虽然《借款合同》有用款方付某的手书签字,而实际操盘此事的是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三公司的陈某和赵某,《借款合同》项下出借的款项打入了该公司三公司的基本账户。因此该案明确的被告是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2012年6月20日由某股份有限公司王府社区项目部赵某、陈某给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目前因我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已不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经保证人与发包方双方友好协商,发包方于2012年6月25日前通过该公司的小额信贷公司为我方贷款295万元,以解决我公司对该承建项目的资金流。 从该保证书的主体可以看出:保证人是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是法人单位。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本案原告应以该法人为被告,却错误的以付某自然人为被告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借款合同》是欺诈的和显示公正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原告在《借款合同》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付某没有经验,和付某骗签了该《借款合同》,该合同在2011年6月签署时竟然规定月息是2.8%,超出了中国银行生产性贷款0.56%的四倍2.24%,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的合同,且在该合同中,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把该笔借款给付签字人付某的账下,也没有付某的书面授权,竟然把该笔借款给付第三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案不是“借款合同纠纷案”,而是某公司拒不支付付某建设工程款4439.23余万元和920余万元施工建设人员工资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某公司涉嫌该罪的单位犯罪;李某某和某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10条之规定的“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该案不是民商事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原则”‘贵院应当驳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将该案依据“职责管辖原则”,将该案交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返还抵押的房本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原告某县某有限公司在李某某的操盘下恶意诉讼,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涉嫌刑事犯罪。《中国廉政监察网》在2013年5月8日维权在线栏目以“谁拿了我的工资血汗钱”对李某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揭露性的报道;5月10日,《大豫网》、《河南人才网》、《中国健康网媒》、《青年教育网》、《上海在线网》、《上海热线网》、《上海网》、《中国北方网》、《时代青年网》、《北京广播网》、《北京广播电台网络》、《新青年网》、《青年教育网》、《台前新闻网》、《东部新闻网》、《河北资讯网》、《中国川网》、《经济网》、《中经网》、《四川在线》、《天府早报》、《北京网》、《华北网》、《青资网》、《中国软文网》、《东北新闻网》、《河南新闻网》、《上海时讯网》、《国内新闻》等50余家媒体以“李某某:我是流氓我怕谁”为题进行了纵深报道。目前该案正在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代理人:刘宏伟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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