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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作为借贷纠纷中的被告?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 方玉成  发布时间:2015-11-19 16:04:3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黄刚常年在外开车及经营小生意,黄刚的妻子李华则在家做家庭主妇照顾两个未满十周岁的子女,黄刚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黄刚在外经营生意时,因资金周转不灵向胡锦借款100000元。现黄刚意外身亡,胡军要求黄刚的妻子李华偿还借款,李华不还,胡军遂将李华及其两个子女起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 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一种则认为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评析】

   笔者认为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就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否,关键是看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其不具有作为被告进行应诉的资格。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黄刚在外经营生意所得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也是为了创造更多的家庭财富,所以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黄刚死亡,李华作为黄刚的妻子,其应当对该100000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李华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黄刚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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