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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交强险应否理赔?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闫国田律师

吊车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交强险应否理赔?
【案情】
  2015年5月10日,李某驾驶吊车给当地一房地产开发工地吊装钢材,在吊装钢材过程中,不慎将在工地上工作的刘某撞倒在地受伤。经送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6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李某所有的吊车在当地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三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吊车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吊车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第三者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吊车系特种车辆,更多的事故则发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投保吊车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车辆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故吊车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吊车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刘某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虽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施工现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作为建筑工地,由于其现场施工环境的危险性和一定的封闭性,一般只允许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均被禁止进入其中,因此,建筑工地不具备公众通行的性质。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故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吊车停在原地施工时是否应认为处于通行状态中?所谓通行,并不仅指车辆始终处于行驶当中,而是既指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中,亦指虽处于静止但欲通行状态中,如等红灯、起步发动等。就以上两种状态而言,车辆所呈现的均为交通工具的特性。本案中,涉案车辆为特种车辆,其既可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作为起重机械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停在原地进行起重作业而非停在原地等待通行,即驾驶员在操作该车辆时,并无等待通行的意图,此时该车辆呈现的是起重作业机械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特性。因此,本案中的事故不应认定为是车辆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因此,本案事故既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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