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对事故发生未察觉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因此《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逃逸”?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的“逃跑”都属于“逃逸”?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者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如果将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或离开现场都统一认定为逃逸,显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足之处。通常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部门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逃逸,而在法院审判时,充分考虑整案的事实和证据,在判决书上不认定为逃逸,以致出现执法机关所做的结论在前后出现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 “逃逸”在时空上也应有一个必要限制: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的时间、地点、天气等,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