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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吊车)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发布日期:2014-10-02    作者:成启峰律师
特种车(吊车)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一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浏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于2012年3月1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为其所有的湘A44026号牌的中联牌吊车购买了交强险,2012年3月23日晚9时30分左右,吊车司机在浏阳市柏加镇沪昆高铁杭长湖南段进行钢材卸载的作业时,因事故工地照明设施不好,无现场指挥,造成原告杨某脸部,鼻梁受伤。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杨某起诉被告胡某和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请求赔偿共计153814.85元。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人在驾驶操作被告胡某湘A44206吊车作业时将原告杨某撞伤,被告胡某的吊车其作业状态为常态,而行驶状态为非常态。特种车更多的事故多发生在作业中。因此特种车的作业事故也属于交通安全事故的一种情况,因此本案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伤残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判决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274元。
  二审裁判:
  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不符合交强险的赔付要件”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对交强险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是属于行驶还是处于静止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构成交通事故。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发生的场所虽不在道路上,但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综合以上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该车经常会处于在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其风险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明知。该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了杨某的人身伤害,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诉人人保长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人保长沙公司所称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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