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先行赔偿,以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即使救助与赔偿的权利。
至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至于“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中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据此,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者除了投保交强险,还会选择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受害人损失数额较大,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时,还可以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赔偿。但是,商业三责险金根据双方的约定赔偿物质损失,是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最高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综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建议受害人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物质损失由商业三责险赔偿。当然,如果机动车方仅投保了交强险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次序就没有讨论必要,一起统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即可,超过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