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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货车)工地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1、2013年12月15日,冯少会雇佣的司机王新勇驾驶被告所有的大货车(豫AR6110)在倒车时撞上王建国所有正在工地工作的水泥泵车,致使该车损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第324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新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王建国车损35030元。 
2、2013年3月10日,王建国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第四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由其工地租用王建国的水泥泵车,月租金15000元。事故发生时,该租赁协议正在履行之中。 
3、冯少会为其事故车辆(豫AR6110)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不计免赔险。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建国35030元。 
二、冯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建国15000元。 
三、驳回王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1、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王建国要求冯少会、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性。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依法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司机王新勇驾车不慎造成王建国财产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新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新勇系冯少会雇佣的司机,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冯少会承担。王建国的损失如下:一、车损35030元。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不计免赔险,王建国的车损35030元未超出保险范围,故该公司应赔付王建国损失35030元。二、由于该车正在出租使用之中,被损坏之后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王建国经营损失15000元。王建国的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冯少会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该损失不属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该损失应由冯少会赔偿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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