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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妇约定“婚后财产制”引发继承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7-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今社会老夫少妇结为夫妻不是新闻,在常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本案的外来少妇詹某与上海孤老陈老伯登记结婚刚满1年,八旬高龄老人陈某就因病去世。因在婚前陈老伯与詹某及詹某前夫王某签署一份《承诺书》,确认“各方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这给詹某与陈老伯弟妹们遗产之争埋下了伏笔。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詹某诉陈老伯弟妹们的遗产诉讼案,作出判决陈老伯存款遗产25万余元归詹某继承;陈老伯其余存款遗产60.8万余元由陈老伯弟妹4人继承。法院判决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样也享有继承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老夫少妻婚前签署《承诺书》

  涉案原告是现年40岁的詹某,她系江西上饶籍人。詹某在沪打工已有近20多年,身上少了一种乡土气质,却透着大城市人的一股精明气息。据相关证据证明,2013年9月23日,詹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前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某又闪电般地与年长29岁的上海籍陈老伯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特别是与其他结婚男女有别的,在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前,两人及詹某前夫私下签订有一份少有的《承诺书》约定:“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某能在上海考大学所办手续,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用,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为儿子为中心。我王某再次声明,你今后生活我绝不会打扰,你名下财产与我不相干。感谢你的帮助,我儿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学业,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承诺人:王某、詹某、陈某某。2013年10月17日。”在这份“承诺书”上,仨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均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在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老伯独居本市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了,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他妹妹家不远康定路某处租房居住。鉴于陈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过节都会派员前往他处慰问。开始,街道地区并不知晓陈老伯与詹某登记结婚,但纸头包不住火,陈老伯结婚的消息还是悄悄传开了。不论耄耋陈老伯结婚是何种动机?但地区也无法干涉老夫少妻的婚姻自由,不便直接询问老人与外来少妇的婚姻之事,佯装不知情悄悄取消了陈老伯享受孤老,逢节日送慰问品待遇。

  二、弥留之际念亲情出示《承诺书》

  谁知,与詹某登记结婚后的陈老伯,1年后就因病在医院里去世。在陈老伯弥留之际,据街坊邻居及医院护士、护工人员反映,都是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前来送饭送菜照顾老人。未见詹某到过陈老伯病榻床前。若不是在诉讼中,陈老伯弟弟妹妹们拿出那份财产约定《承诺书》,导致弟弟妹妹对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目的产生怀疑,詹某完全有权以妻子身份全盘继承陈老伯的遗产。

  事后证实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是久病躺在病床上进气没有出气多的陈老伯,感觉自己来日不多时,支开了护工私下亲手交给了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老人的目的是把不菲的数十万元留给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而不愿轻易地就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某。就是这份《承诺书》的出现,在陈老伯去世后才搅起了这场诉讼案。陈老伯所私下交给自己弟弟妹妹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至少证明他与詹某不属“真正意义”是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无法明说的交易。

  三、谁该继承拥有诉争的遗产

  案件诉讼到法院。据詹某诉称,她与丈夫陈老伯是2013年10月28日结婚,2014年10月6日丈夫陈老伯去世,但陈老伯弟弟妹妹们一直不告诉她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丈夫陈老伯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且在死前陈老伯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老伯的父母亲均先于他去世,且陈老伯也没有子女,她与陈老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还指出陈老伯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陈老伯的遗产侵吞,侵犯了自己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予以归还上述钱款。

  法庭上陈老伯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某及前夫王某与陈老伯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认为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目的,是为了詹某儿子在上海读书之需,求陈老伯假借结婚名誉提供帮助。这在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认为詹某与陈老伯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詹某前夫王某还在承诺书中声明,陈老伯的生活他们去不会打扰的,陈老伯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且王某、詹某会照顾陈老伯今后的生活。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还声称,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某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未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的之诉。

  四、《继承书》是遗嘱还是财产制

  涉及本案詹某与陈老伯在婚姻有效的前提下,该如何定性承诺书是否就属遗嘱?双方产生了分歧意见。詹某说,因她与陈老伯结婚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在社会习俗中容易被人议论,故一直遭到陈老伯弟弟妹妹的反对。认为有她及前夫与陈老伯所签署的承诺书是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陈老伯的遗产与婚前财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本案的遗产之争适用法律,是从婚姻法演变成了继承法,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在《承诺书》中,陈老伯没有剥夺詹某对其财产的继承权,詹某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老伯弟弟妹妹们却声称,尽管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但目的是让儿子能在上海读书,双方无夫妻之实。还出示了当地里委会的两份证明,证明詹某与陈老伯从未共同生活过。身为弟弟妹妹是在陈老伯生重病时,才发现陈老伯与证明登记结婚情况。认为那份仨人签署的婚前承诺书,更能本质地反映婚姻登记的目的为解决詹某儿子在上海求学之需,特别是承诺书已约定遗产的将来分配权益。认为正常的婚姻不会有承诺书中类似的内容,按中国人的生活习俗,生前一般不会轻易再书写遗嘱的。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陈老伯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某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预认可。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诸如还需增加购置墓穴、做佛事及零星开支,给予了合情合理的的认定或推定。

  五、《承诺书》是对财产制约定

  法院认为,尽管《承诺书》不是遗嘱,但詹某、王某与陈老伯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鉴于詹某系死者陈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力。但根据詹某与陈老伯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某及前夫共同向陈老伯承诺,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之目的。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还认为詹某婚后并未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均由其弟弟妹妹们在关心照顾。本案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遂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老伯的四弟妹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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