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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解除婚约,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宋超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原为初、高中同学,家住在农村。1998年,两人一起参加高考,都没有考中。两人决定第二年复习再考。但是由于两人的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是不太现实的事情,再加上当时李某考分比张某高,张某为了爱情,决定让李某先参加高考。同时,张某为了李某能专心应考,没有经济方面的困难,到县城打工供养李某。同时为了照顾李某的生活,两人在县城附近找了间房子同居。第二年,李某如愿考上了大学。但是,李某家里根本不可能全部负担其大学费用,张某为了李某能够不因经济困难而读不成书,张某放弃了参加高考的机会,继续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李某读了三年多大学。李某后来又被保送攻读了研究生。在此期间,李某与大学的某一女生建立了恋爱关系。但是李某并未和张某说分手,并仍与张某保持同居关系,后来张某为了李某,也到该城市工作。因4年同居生活,张某两次人工流产,导致张某丧失生育能力。李某当时和大学那女生关系已确定,并到了该女生家里,和她家里人谈起嫁娶的问题了。李某绝情的与张某断绝同居关系。女方痛苦至极,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回其为支持李某上大学所支出的费用,同时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评析:
张某为支持李某上大学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认定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婚约的有效存在,婚约不存在了,赠与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本案中,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在解除婚约后,赠与随之失去法律效力了,因此,李某应当返还张某供养李某大学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至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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